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时间:2018-06-19 信息来源:泰安市纪委监委网站 打印】【关闭

  今年3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组建,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正式形成,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出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腐败问题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反腐败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当前,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我们党才能够站在政治和战略高度,把握好政策和策略,领导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求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抓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目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反腐败力量分散和体制机制不畅。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也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能力增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能力是自我净化、自我提升的有力抓手。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创设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就是要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使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完善。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应对风险挑战、保持肌体健康,从根本上要靠强化自我监督,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国家监察法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虽然工作措施和手段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依纪执纪、依法执法的要求没有变。监察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实践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实践、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国家监察法中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可以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权力;明确监察委员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等,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是推动改革深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有了深刻变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践行“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政治站位不断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纪检监察干部背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重托,必须坚决捍卫党章党规党纪,勇于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担当意识不断增强,现阶段,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总是“怕”字当头,自我保护意识太强。这种风气如任其蔓延,谁还会冲锋在前?谁还会攻坚克难?在工作中,必须不抹线索当好人,不以权谋私留后路,不威吓使坏办私事,不量小挟仇使意气。领导干部更要勇挑重担,不仅要喊“给我上”,还要多喊“跟我来”,切实扛起担当之责。同时,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对表对标党纪法规,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提高本领、带头锤炼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不攀比,深入实际解民情,不断增强慎独、慎微、慎始的警觉性和鉴别力。同时,严格家教家规家风,教育督促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走正道,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制止,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实际行动弘扬崇德向善、遵纪守法“正能量”以过硬的素质能力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泰山区纪委副书记 监委副主任 王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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