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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日前,泰安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党员干部充当涉恶人员“保护伞”典型问题,分别是:
岱岳区范镇大王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洪仲为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等问题。2017年4月至6月,时某某伙同王洪仲之子王某某等涉恶人员,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牟汶河道和岸边非法抽砂、挖砂,涉案价值共计70余万元。期间,王洪仲对时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非但未及时制止,还召集村两委成员会议同意时某某等人以挖砂修路的名义采砂,为时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提供保护。王洪仲同时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5月,岱岳区纪委给予王洪仲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队员赵振为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问题。2016年7月以来,于某、于某某、孙某等人拉帮结派,以“打、砸、寻衅滋事”等暴力方式,在该市宫里镇等地盗采河砂资源,非法争夺河砂市场。2017年以来,赵振利用职务之便,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于某、于某某、孙某等涉恶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执法检查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多次逃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多次索取、收受以上人员钱财共计4.7万余元。赵振身为共产党员和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放纵、包庇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2018年4月,新泰市纪委给予赵振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